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343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343號

原告
合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合
被告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吉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