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3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345號
- 原告
- 李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義來藝去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8,738 元及提繳10,12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前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8,858元(8,738 元+10,120元=18,85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