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392號原 告 李錦雀 被 告 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3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1,930 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書 記 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