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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黃顗雯
  • 法定代理人
    鄭仁德

  • 當事人
    李錦雀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392號原   告 李錦雀 被   告 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3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1,930 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書 記 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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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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