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饒志民
- 法定代理人李國銘
- 當事人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397號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送達代收人 陳彥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茂松(即全國機車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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