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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44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鄭珮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446號

原告
元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岳霖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科羅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

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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