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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47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王宗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479號
原   告
維德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維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竝辰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7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5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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