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5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王宗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53號

原告
春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剛健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1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