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5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534號
- 原告
- 誠海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璧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福海洋股份有限公司、豪慶海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6,0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