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王宗羿
- 法定代理人謝璧鴻
- 原告誠海通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534號原 告 誠海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璧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福海洋股份有限公司、豪慶海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6,0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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