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567號原 告 政大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劉玉苓 被 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即清算人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681 元,應繳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將繕本直接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書 記 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