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5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567號
- 原告
- 政大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劉玉苓
- 被告
-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慶輝
- 即清算人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681 元,應繳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將繕本直接送達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