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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56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567號

原告
政大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劉玉苓
被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即清算人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681 元,應繳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將繕本直接送達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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