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02號原 告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 法定代理人 簡文彬 訴訟代理人 黃郁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書 記 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