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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72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26號

原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亞柏國際企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75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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