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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徐彩芳
  •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 原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亞柏國際企業有限公
  • 被告
    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26號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亞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7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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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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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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