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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73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黃顗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36號

原告
戴振倫
被告
吉聯貨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工或工會提

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

判費之2分之1;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

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

2第1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

注意事項第6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31,480 元、超時加班費96,897元、休

假日加班費差額74,017元、工傷精神慰撫金150,000 元,以上金

額共計452,394 元(即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其中

「超時加班費」及「休假日加班費差額」部分,合計170,914 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即940 元(計算式:1880÷2 =940

元),則依法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金額」欄所示金

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原告│請求金額│左列請求金│請求金額其│應徵金額││號││(A) │額之應徵裁│中工資部分│(D)  ││ │││判費金額 │,暫免徵裁│││ │││(B) │判費1/2金 │││ ││││額│││ ││││(C) ││├─┼────┼──────┼─────┼─────┼────┤│1.│戴振倫 │452,394元  │ 4,960元 │  940元 │ 4,020元││ ││││││├─┴────┼──────┴─────┴─────┼────┤│總 計 ││ 4,020元│├──────┴──────────────────┼────┤│備註:應繳金額(D )=(B )-(C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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