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7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36號
- 原告
- 戴振倫
- 被告
- 吉聯貨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慶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工或工會提
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
判費之2分之1;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
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1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
注意事項第6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31,480 元、超時加班費96,897元、休
假日加班費差額74,017元、工傷精神慰撫金150,000 元,以上金
額共計452,394 元(即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其中
「超時加班費」及「休假日加班費差額」部分,合計170,914 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即940 元(計算式:1880÷2 =940
元),則依法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金額」欄所示金
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原告│請求金額│左列請求金│請求金額其│應徵金額││號││(A) │額之應徵裁│中工資部分│(D) ││ │││判費金額 │,暫免徵裁│││ │││(B) │判費1/2金 │││ ││││額│││ ││││(C) ││├─┼────┼──────┼─────┼─────┼────┤│1.│戴振倫 │452,394元 │ 4,960元 │ 940元 │ 4,020元││ ││││││├─┴────┼──────┴─────┴─────┼────┤│總 計 ││ 4,020元│├──────┴──────────────────┼────┤│備註:應繳金額(D )=(B )-(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