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7號
- 原告
- 世崎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洪
- 被告
- 兆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辰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6,19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