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7號原 告 世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洪 被 告 兆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辰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6,19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