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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81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818號

原告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慧蘭即華龍病媒防治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2,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尚應繳納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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