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9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63號
- 原告
- 山川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龍
- 被告
- 禾榮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89,2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