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63號原 告 山川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龍 被 告 禾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89,2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