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饒志民
- 法定代理人蔡文欽
- 原告安特富實業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
- 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74號原 告 安特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欽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5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2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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