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9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98號
- 原告
- 玖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安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雅珍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被告應將靜電式油煙處理機(型號:PLJ -400H,下稱系爭油煙處理機)1 台返還予原告。然原告並未表明系爭油煙處理機之價值及依據,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陳報系爭油煙處理機之價值及依據,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9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雅珍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被告應將靜電式油煙處理機(型號:PLJ -400H,下稱系爭油煙處理機)1 台返還予原告。然原告並未表明系爭油煙處理機之價值及依據,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陳報系爭油煙處理機之價值及依據,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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