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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998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98號

原告
玖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安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雅珍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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