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14號原 告 聖誠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淑玲 原告因請求返還溢收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東晁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4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書 記 官 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