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梯設備更新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賴寶合
- 當事人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亞洲中山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3號原 告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內山高一 被 告 亞洲中山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智嘉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梯設備更新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2203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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