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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23號

給付電梯設備更新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賴寶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3號

原告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內山高一
被告
亞洲中山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智嘉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梯設備更新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2203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繳

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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