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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梯設備更新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賴寶合

  • 當事人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亞洲中山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3號原   告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內山高一 被   告 亞洲中山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智嘉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梯設備更新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2203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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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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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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