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3號
- 原告
-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內山高一
- 被告
- 亞洲中山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智嘉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梯設備更新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2203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繳
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