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80號原 告 曾泳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禾食品行即黃弘程等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書 記 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