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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307號

請求返還車輛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07號

原告
京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緯紋
被告
鋒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鋒富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4,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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