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77號原 告 高登車體塗裝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誠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6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