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4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30號
- 原告
- 先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仁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