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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43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30號

原告
先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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