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4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64號
- 原告
-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至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66,000 元,尚應補繳12,0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