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4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93號
- 原告
- 定成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邵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剩木料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9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剩木料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