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5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18號
- 原告
- 詠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賢
- 訴訟代理人
- 葉孝慈律師
邱柏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德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