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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51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賴寶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19號

原告
詠興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賢
訴訟代理人
葉孝慈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柏榕律師
被告
新加坡商傑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鴻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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