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21號原 告 劉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日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