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31號原 告 新財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崴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黃 怡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