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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黃宣撫
  •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林春雄

  • 原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新祥興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42號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被   告 新祥興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雄 訴訟代理人 傅順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0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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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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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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