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42號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被 告 新祥興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雄 訴訟代理人 傅順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0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