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65號原 告 于建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毅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書 記 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