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號
- 原告
- 蓁達精密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秀菊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元湘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8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3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