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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69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97號

原告
孫怡伶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告
佛衛電視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崑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柒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逕行駁回其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89,866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惟其中原告請求210,883 元(積欠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及11,283元(民國108 年2 月短少薪資)部分,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 即1,215 元(2,430 元÷2 =1,215 元),原告另請求資遣費245,209 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22,541元部分,則無前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故本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075 元(5,290 元-1,215 元=4,075 元)。

三、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雄救字第48),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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