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746號原 告 樂利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鐘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韡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5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書 記 官 李方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