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767號原 告 絕對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鴻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老闆硬硬的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4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