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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793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793號

原告
克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陳秋月
原告
訴訟代理人
郭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世揚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提出「雇主委任跨國人力仲介招募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契約」供其確認約定報酬給付金額,惟原告未於書狀中載明如獲勝訴判決所能受有之訴訟利益若干暨其價值參考依據,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上開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俾核定裁判費,倘原告未能查報,致本件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陷於不能核定之狀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165 萬元定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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