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807號原 告 穀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艾微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8883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93,25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000 元,扣除前已繳之新台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台幣500 元,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書 記 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