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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844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844號
原   告
陳游麗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璞心美妍有限公司、信成機電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雄救字第35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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