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844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844號
- 原 告
- 陳游麗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璞心美妍有限公司、信成機電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雄救字第35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