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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9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927號

原告
姜念平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龍病媒防治即陳慧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4,270 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4,2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雄救字第6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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