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927號原 告 姜念平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龍病媒防治即陳慧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4,270 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4,2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雄救字第6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書 記 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