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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何佩陵

  • 當事人
    姜念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927號原   告 姜念平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龍病媒防治即陳慧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4,270 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4,2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雄救字第6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書 記 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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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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