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9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981號
- 原告
- 怡發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怡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4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