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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98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981號

原告
怡發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4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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