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港灣業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99號原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劭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港灣業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