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994號原 告 蔡信正 被 告 東輝彎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書 記 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