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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994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994號

原告
蔡信正
被告
東輝彎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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