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勞簡字第9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黃顗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勞簡字第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玟儀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逸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逸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9 年11月6 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然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5,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2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