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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3583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3583號

聲請人
台騑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玉
相對人
宏穩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達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營業所在地分別位於高雄市美濃區、高雄市旗山區,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公司商工登記公視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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