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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411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4116號

聲請人
肌容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春慧
相對人
CIERVA LORENA FERRER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不當得利,經查相對人住所地位於高雄市楠梓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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