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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73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737號

聲請人
金門鴻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仁
相對人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簽訂之油品買賣合約書,依據前開合約書第六條之記載,兩造同意以甲方即聲請人所在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油品買賣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經相對人異議而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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