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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9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952號

聲請人
陳瑞鍾即永欣工程行
相對人
康六郎
法定代理人
康中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之員工陳建宏於民國107 年9 月12日因運送貨物,駕駛聲請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行經高雄市梓官區大舍北路與大舍南路口,因相對人闖紅燈,聲請人員工陳建宏閃煞不及,兩車發生碰撞,造成聲請人車輛受損,故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侵權行為地於高雄市梓官區,相對人亦設籍於高雄市梓官區,有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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