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01號
- 聲請人
- 城州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水木
- 代理人
- 劉安桓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84,630 元,應徵聲請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