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03號
- 原告
- 元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渝璉
- 訴訟代理人
- 陳昱良律師
- 被告
- 長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永隆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89,21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